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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pgzx    发布时间:2015-07-10    浏览次数:324


山东省教育厅文



鲁教高字〔201124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

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有关普通本科学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高校要认真组织学习教育部文件,充分认识本科教学评估的意义和目的,切实加强对教学评估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做好新一轮评估的准备工作。

二、各高校要进一步强化高等学校质量保障的主体意识,建立学校自我评估制度。积极开展包括院系评估、学科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在内的自我评估,建立有效的校内教学质量监测和调控机制。从2012年起,各校要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形成本科教学年度质量报告,在适当范围发布并报我厅备案。

三、各高校要根据学校实际和参加上一轮教学评估情况做好评估规划,认真组织实施院校评估。按照教育部分类评估要求,院校评估分为合格评估和审核评估:

(一)合格评估。2000年以来未参加过院校评估的新建本科院校应参加合格评估。参加合格评估的高校要对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试行)》的评估条件,确定具体参评时间,认真做好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顺利完成评估任务。

(二)审核评估。参加过上一轮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参加院校评估并获得通过的普通本科学校应参加审核评估。目前,教育部正在组织制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方案框架》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证标准》,并于2012年启动审核评估试点工作。有关高校应根据上次评估情况确定参加审核评估的具体时间。

各高校请于2012年元月10日前填写《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申请参加评估时间统计表》(附件2,并发到指定邮箱。

四、各高校要认真研究落实教育部文件精神,总结构建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的成绩和经验,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制定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意见,对参加院校评估、实施专业认证及评估、开展国际评估和建立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制度等工作作出具体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及具体政策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23月底前上报我厅高等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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